为进一步提升审理破产案件的质效,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实现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我院决定编制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新疆辖区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批(备案)、登记、年检,具备专业资质和工作能力。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各类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人员资质要求,资质证书上执业单位的名称必须与申请机构名称一致;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经营管理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有足够的专职执业人员。
4.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
5.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6.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并自愿遵守人民法院有关管理规定。
7.2022年7月28日更新的《兵团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均须重新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资质条件
律师事务所:具有省级司法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考核公告》《关于2023年度兵团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果的公告》中的机构和人员,执业律师不少于5人。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须为《2024年新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公示》中的机构和人员。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限制条件
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4.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名申请书(附件1)。
2.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表(附件2)。
3.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承诺书(附件3)。
4.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附件4)。
5.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章程。
6.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附件5)。
7.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机构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参加清算组成员证明材料)、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终结破产裁定书。
8.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9.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社保花名册(带水印)、购买执业责任保险证明、购买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10.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机构年度平均收入、纳税证明。
11.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清算、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及清算、破产团队名单。
1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名申请书(附件1)。
2.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表(附件2)。
3.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承诺书(附件3)。
4.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附件4)。
5.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6.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附件5)。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8.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机构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参加清算组成员证明材料)、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终结破产裁定书。
9.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10.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社保花名册(带水印)及购买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11.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机构年度平均收入、纳税证明。
12.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清算、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及清算、破产团队名单。
1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
(三)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名申请书(附件1)。
2.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表(附件2)。
3.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承诺书(附件3)。
4.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附件5)。
5.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6.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7.业务专长及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承办或参与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参加清算组成员证明材料)、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终结破产裁定书。
8.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四)有下列材料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可一并提供:
1.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的荣誉证书以及法院内部考核相关材料。
2.已公开发表破产、强制清算类专业论文、专著等的证明资料。
3.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破产业务研讨会或者论坛的证明资料。
4.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目录及档案室照片等资料。
5.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文件名为“xx事务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材料”,电子版制作成PDF文件发送至兵团法院指定邮箱(btfysfjs@163.com),纸质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送兵团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三、评定标准、程序
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初审、复审、公示和公布四个阶段进行,对申请机构及个人进行全面审查,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一)初审阶段
兵团分院对申请机构或个人从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形成初审名单。
(二)复审阶段
兵团分院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测评,向辖区法院征求意见、建议,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申请机构及个人的违规违纪违法惩戒信息,择优确定管理人名单。
(三)公示阶段
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兵团法院网(http://btfy.btcourt.gov.cn)和“兵法天平”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投诉举报、申诉电话:0991-5987919。
(四)公布阶段
公示期满后,由兵团分院评审委员会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兵团法院网(http://btfy.btcourt.gov.cn)和“兵法天平”微信公众号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请申请入册的机构及个人于2024年11月29日前向兵团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乐业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五、其他事项
(一)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公布后,各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注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未按要求完成注册的机构不得接受人民法院委托。
(二)机构重要信息变更(年检信息、备案登记、资质信息、执业人员),应及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进行更新。
(三)名册编制期间,兵团辖区法院继续延用2022年7月28日更新的《兵团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废止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杨敏 0991—5987919,5987920
附件:
1.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名申请书
2.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表
3.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承诺书
4.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
5.兵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专职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兵团法院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