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仅是企业品牌的象征,更是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与他人近似的商标,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还可能构成侵权。不久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一锤定音谁是真正的“儿子娃娃”。
2017年,甲食品公司将“儿子娃娃”商标授权给乙食品公司使用,主要用作椒麻鸡的商标,使用期限至2030年。至今,“儿子娃娃”商标在新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4年,同样经营椒麻鸡店的马某设计了“二某儿子娃娃椒麻鸡”商标,因为与“儿子娃娃”商标近似,其在注册申请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
2025年3月,甲、乙两家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马某所有的椒麻鸡店诉至霍城垦区法院,诉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食品公司注册的“儿子娃娃”商标中,“儿子娃娃”4个汉字是该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是其与椒麻鸡结合起来打造的招牌菜,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应当受到保护。马某椒麻鸡店使用的“二某儿子娃娃椒麻鸡”标识中,“二某、椒麻鸡”字体一致、大小相同、颜色相同,但其间的“儿子娃娃”4个字与案涉商标核心标识部分完全一致,在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案涉商标的显著特征。
考虑到案涉商标知名度及“椒麻鸡”作为餐饮服务通用名称的客观事实,马某椒麻鸡店的标识易使公众误认其服务来源与甲、乙两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可能性。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二某儿子娃娃椒麻鸡”商标宣告无效,进一步佐证了其与“儿子娃娃”商标的近似性。
综上,法院认定马某椒麻鸡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判决其赔偿甲、乙两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企业要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定期监测市场,防止他人使用近似标识侵害自身权益。商家命名或设计标识时,应避免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