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兵团法院分两批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今日发布第二批,主要反映兵团法院通过上下联动、释法析理、促推负责人出庭应诉、与相关单位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 录
五、张某诉某团场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六、甄某诉某市人民政府、某派出所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七、王某、冉某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团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八、某环境科技公司诉某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例5
张某诉某团场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团居民,在该团购买他人住房,并在院落周围搭建伙房、猪圈。2015年,张某搬离,该房屋一直闲置。2022年6月,某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该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委托质量检测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安全检测,认定房屋为D级危房,且不符合抗震设防构造要求,遂于2022年8月实施拆除。在此期间,某团未向张某送达检测报告。2023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张某对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服,向兵团分院申请再审。
【化解情况】兵团分院认为,本案虽然已经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并未完全解决原告根本利益诉求,张某势必就补偿或赔偿问题再次提起诉讼。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兵团分院立即联动第六师两级法院重点围绕张某房屋的后续赔偿问题开展化解工作。第六师法院向某团适当进行行政赔偿诉讼风险提示,鼓励和引导该团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解决纠纷方面出举措。为了推动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联动人民调解中心组织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连队和鉴定机构一同召开听证会,全面查实被拆除房屋和附属设施情况,并请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张某财产损失。经过反复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团向张某支付补偿款。2024年9月,该团向张某一次性支付了相关费用,张某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张军院长强调,要把实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兵团三级法院坚决克服消极审判和机械司法,实行上下联动,推动解决当事人实质诉求,避免衍生行政赔偿争议,第六师法院创新性引入人民调解和鉴定机构的积极作用,最终推动双方当事人就后续赔偿事宜达成共识,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到此为止”的良好效果。本案是兵团法院建立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生动实践,对探索破解行政审判“一事多案”难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案例6
甄某诉某市人民政府、某派出所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甄某与任某系邻居。某日,双方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任某对甄某进行辱骂,某派出所调查后,对任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任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认为,二人纠纷系相邻关系引起,任某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可不予处罚,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化解情况】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某市人民政府一名副市长出庭应诉,积极参与答辩,从法、理、情的角度对甄某的诉求进行回应,有效缓解了甄某的对立情绪。庭后,承办法官联动某市人民政府、某派出所一同开展释法析理工作。一方面让甄某充分了解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的深刻内涵,使其认识到对任某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柔性方式处理更有利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另一方面从邻里关系对于生产、生活以及家庭发挥的重要作用入手,劝导二人遇到磕磕碰碰要相互理解,冷静、妥善处理,要认识到相互辱骂和怄气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反而会引发更大的纠纷,一旦触碰法律,对个人、家庭均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经过多方释法,二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握手言和,甄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充分履行职责、带头示范的重要表现,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方式,是发挥“关键少数”关键作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重要途径,更是政府加强法治建设的有效举措。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坚持做好庭前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积极引导、庭后密切沟通,促推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出庭”“又出声”“更出彩”。案件虽小,但行政机关负责人放下身段,实质性参与庭审并作出有针对性回应,不仅是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要求,也有助于体现官民平等的诉讼关系,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7
王某、冉某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团强制清除地上物案
【基本案情】王某、冉某系某团职工,在该团承包土地种植西梅,二人的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某团与二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地上附着物于2023年10月被强制清除。王某、冉某认为某市人民政府、某团未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未与二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强行进入承包地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化解情况】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某师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启动迫在眉睫;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安置补偿,某团在王某、冉某土地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违反法律规定,但如直接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看似原告胜诉,实际并不能解决原告的根本利益诉求,双方矛盾仍将持续。如不能及时妥善化解本案纠纷,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增加诉累,也会对师市重点项目推进造成影响。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立即将工作重心转向解决安置补偿问题上。该院深入被征收现场实地走访,全面了解原告的损失情况,到原告家中面对面做释法析理工作,积极争取原告对行政机关全力推动和保障重点公共项目实施的理解,引导其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在上级法院指导下组织召开“府院联动”案件会商会议,就如何规范执法、妥善化解纠纷、保障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出建议。经协调,原、被告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团向王某、韩某一次性给付补偿款。2024年8月,二人领取补偿款,申请撤回起诉。【典型意义】这是一场“案结事了”“到此为止”的诉讼。张军院长强调,“老百姓到法院来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坚持践行实质解纷理念,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深入剖析纠纷症结,精准把握和推动解决老百姓实质利益诉求。本案的成功化解,打破了以往行政机关被动应诉的藩篱,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多重目标,以最小的司法成本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最少的时间成本保障了师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诠释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新时代司法理念。
案例8
某环境科技公司诉某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某环境科技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智慧环卫园林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同年9月,某保洁公司向招标公司提交质疑函及相关证据,称某环境科技公司投标中提交的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后招标公司经审查维持了原中标结果。某保洁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服,向某市财政局投诉。某市财政局对环境科技公司提交的中标业绩材料通过政府信息网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分析,于2021年10月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存在业绩造假情况,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决定由某师城市管理局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某环境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
【化解情况】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环境科技公司提交的六份证明其业绩的合同未在相应的政府采购信息网中查询到,且经实地调查查实,其所提交的业绩亦不属实。基于以上事实,某市财政局充分考虑城市购买保洁服务对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重大社会影响,统筹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和充分保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取消中标资格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正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某环境科技公司上诉后,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加强释法析理,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具有相对理性预期。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开展判后释法工作,某环境科技公司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实质性化解争议并不仅有协调化解一途,裁判也是实质性化解争议的重要方式。”行政裁判既要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镜鉴,又要为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提供合理预期。第六师两级法院通过确认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依法判决驳回不诚信主体的诉讼请求,凸显了司法机关对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充分肯定。本案因涉及公共利益,标的大、影响大,第六师两级法院在充分调查、审慎下判的同时充分做实全过程释法析理工作,虽判决某环境科技公司败诉,但人民法院在判后持续发力,做到了再见一面,再谈一次,将判后释法工作延伸至审判末端,通过判前沟通协调和判后释法说理,获得了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和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