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兵团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工作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推进法治兵团建设,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尤其是2024年以来,各级法院践行“如我在诉”“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积极凝聚工作合力,综合运用调解和解、释法析理、司法建议、联动化解等方式,推动一大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总结运用好各级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兵团法院在全系统范围内遴选了八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协议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发布。下一步,兵团各级法院将聚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减少申诉信访率”工作主线,进一步落实“如我在诉”要求,践行“政通人和 和谐解纷”品牌力量,全力推进审判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争议解没解”,做实定分止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目 录
一、陶某等人诉某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协议7案
二、赵某等人诉某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三、韩某诉某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四、郭某诉某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1
一、陶某等人诉某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协议7案
【基本案情】2008年,某市某小区10号别墅楼竣工,陶某等人购买房屋,并向某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师自规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房屋涉及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年限仅为40年,故某师自规局为陶某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房屋使用期限至2048年。陶某等人发现问题相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师自规局变更《土地出让协议》,将土地使用期限延长至70年。
【化解情况】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出让土地,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本案因历史和政策因素导致使用划拨用地建设住宅并上市交易,陶某等人具有信赖利益。因房屋土地使用期限问题引发的纠纷共涉及7户,考虑到案件涉及住房等重大财产利益,为了实质化解争议,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一方面立即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汇报,争取上级法院的统筹和指导;另一方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选择将陶某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受理和审理。在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案件协调会,全面开展释法析理,并向某师自规局提出允许原告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建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某师自规局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并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双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出让金数额进行评估,原告按照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目前,某师自规局为陶某重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陶某撤回起诉。其余案件亦参照该和解方案和解,7案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因住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诉讼,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巧妙开展“示范性诉讼”,集中优化审判力量,精准研判案件事实、研究法律问题、探索化解纠纷难题,充分发挥个案示范引导作用,高效带动群体性纠纷妥善化解;向政府机关“靶向式”提出规范执法、优化工作、妥善解纷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有力地保障了民生福祉,维护了政府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实现了“一案结促多案解”的良好效果。
案例2
二、赵某等人诉某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0日,天空突降大雪,某单位职工王某搭乘同事于某车辆下班回家。途中,车辆因速度过快打滑,于某猛踩刹车,导致车辆与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王某系工伤。2024年6月5日,王某的近亲属赵某等人向某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某师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某师社保中心审核后向赵某等人作出告知书,以“王某的死亡系由于某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于某支付,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为由,要求赵某提供于某支付赔偿的相关材料。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师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书,判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化解情况】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师社保中心以第三人先行赔偿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加强同某师社保中心的沟通,向该中心送达《关于自行纠错的函》,并就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如何落实先行支付制度开展释法说理,建议该中心将自我纠错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道关口,推动纠纷尽快实质化解。某师社保中心高度重视,复函法院表示将会迅速组织核定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12月10日某师社保中心将工伤保险待遇向赵某一家全额支付,赵某等人撤回起诉。【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自我纠正,不仅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还有助于及时修复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以府院联动为依托,以源头防范为根本,以司法办案为抓手,成功助推行政机关自我规范,当事人自愿撤回行政诉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3
三、韩某诉某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韩某自2022年5月起,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某团场建设彩钢板围墙、彩钢板棚以及其他设施,占用国有农用地(基本农田、一般耕地)3725.19平方米。2023年4月3日,某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师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韩某罚款189107.46元。经韩某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韩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化解情况】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为,某师自规局对韩某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但若直接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师自规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韩某对新的处罚结果仍然可能不服,继续提起诉讼,纠纷并没有实质解决。而案涉土地长期闲置,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因此,本案要做到案结事了,避免损失无限扩大,应当尽快推动行政机关准确认定事实,主动纠正不当行政处罚,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纠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首先向某师自规局、某市人民政府送达败诉风险告知书,使行政机关预判本案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并建议认真核查韩某的违法事实,由某师自规局紧紧围绕违法情节尽快纠正行政处罚决定。某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自规局和韩某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最终某师自规局与韩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该自规局变更处罚决定,对韩某罚款33526.71元,韩某自愿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机制,是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为的审查,推动政府“刀刃向内”主动纠错的重要举措,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专业高效推动纠纷化解方面具有先天制度优势。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采用“审判联动复议+败诉风险提示”的工作模式,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对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的复议和执法行为适当进行败诉风险提示,促推复议机关转变理念、提升复议吸附和化解纠纷意识和能力,全面凝聚纠纷化解合力,既高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又有力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从“治标”向“治本”转变,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行政审判领域的创新实践。
案例4
四、郭某诉某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郭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某垦区公安局调解,郭某向王某赔偿2000元。后该局经调查,认定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逃逸行为,遂对郭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郭某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方面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另一方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其已支付的2000元赔偿费用。
【化解情况】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起案件较为特殊,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及行政纠纷。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来看,其当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目的是为了免除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其在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却仍然承担了行政处罚责任,该处理结果超出其预期。这是当事人的心结,亦是导致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由此看来,两个案件互相牵连,互为因果,而打开化解纠纷死结的关键就是解决当事人的“心结”。为此,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转变办案思路,确定以民事赔偿为切入口,联动公安局、司法局、社区一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向郭某与王某说明法理,讲明情理,推动郭某与王某凝聚赔偿共识;针对行政处罚部分,围绕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展开释法析理。最终,郭某认识到其逃逸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也对王某造成了伤害,对某垦区公安局所做行政处罚表示理解,当庭申请撤回起诉。两起纠纷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虽然本案是一起“小案”,追求“结案”容易,但追求“事了”,则需法官充分发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审判智慧。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小案无小事、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理念,联动司法行政部门、专业执法部门及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发力,以“小案”为小切口,讲好法治和交通安全的大道理,以民事赔偿为小切口,解决当事人的“心结”问题,最终郭某自愿接受处罚结果,自行撤回起诉,一揽子化解了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避免了程序空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为人民法院、为执法部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服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