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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督促当场履行” 打好实质解纷组合拳

发布时间:24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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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兵团第四师伊宁垦区人民法院灵活运用诉前“保全+调解+督促履行”组合拳,高效化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为15名当事人追回工资款14万元。案件办理从保全到和解,再到解封,环环相扣,快速高效,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申请诉前保全,为胜诉权益加一份保险

樊某某、袁某等15人因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该案涉及到工资报酬,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案庭法官建议诉前保全。

樊某某等人却焦虑重重,按法律规定,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还要向法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做担保,可是15人现在并没有拿到任何钱款,再提供担保财产势必加重家庭负担。

法官助理韩明玉告诉他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诉讼财产保全符合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本案系劳动报酬纠纷,符合不要求提供担保即可申请保全情形。经申请后,法院制作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耐心沟通调解,督促当场履行14万元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方式。法院审理中,有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通常容易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往往会积极地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纠纷。

经了解,2022年5月,15名原告组成钢筋班组(负责人为樊某某)和木工班组(负责人为袁某),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进行钢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却未按时支付工资。

承办法官格丽考虑到该案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法律关系基本清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进行了诉前调解,经过耐心沟通说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场履行14万元工资款。

只需跑一趟,财产保全一站式办理

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出“保全一站式办理”举措,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无力提供担保,可在保险公司购买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从而进行诉讼保全,一旦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可以在法院“金融调解室”填写保险单,由保险公司线上出具保单保函,只需跑一趟,即可完成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坚持善意保全原则,保全中严格按照比例,审慎、灵活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保全措施滥用,最大限度降低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及生活的影响。

“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督促当场履行”的模式,既能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伊宁垦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诉前、诉中保全覆盖率,针对小额诉讼、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等案件,及时联系当事人审结办理。针对速裁案件未当场给付的,由法官跟踪回访,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再次提交保全申请,及时兑现生效法律文书效力,在保障兑现胜诉文书权益的同时,跑出实质解纷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