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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教育指导令

发布时间:23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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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8月30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用法律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家庭教育及监护职责。这是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刑事法官在办理被告人刘某诈骗案件中发现,刘某在初中毕业前夕辍学,辍学前长时间逃课,16岁左右就进入社会,先后在美甲店、网吧、KTV打过工,有时长时间不回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对刘某日常生活和学习的教育和监管,对其外出工作情况不清楚不掌握。刘某结识社会青年后,为满足高消费的生活产生骗钱的念头,刚满16岁就走上犯罪道路,法庭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后,依法向刘某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刘某父母在刘某缓刑考验期间加强与刘某的沟通,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帮教工作;监督要求刘某在未满18周岁前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网吧。刘某父母承诺今后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关注孩子成长,引导孩子遵纪守法。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对于敦促家长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具有正面引导作用,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氛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理;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