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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购买数据机房被“无故”断电?法院明察秋毫,原来是在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发布时间:23年04月11日 信息来源: 编辑: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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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张 焕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口头达成数据机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数据机房的使用权及机房内配套设施:风机、电线、电缆、1500KW变压器的所有权转让给李某,李某向张某支付转让款600000元。此后,张某将上述标的物交付给李某,李某支付张某转让款600000元。李某在该数据机房运营两个月后,因被断电导致无法运营。李某遂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转让款600000元。

      庭审中,李某称其在数据机房中从事数据处理工作,且原被告双方均称不清楚断电原因。经本院向案外人第四师电力公司调查查明:该电力公司在日常运行中发现该数据机房有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遂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对该数据机房进行了停止供电的处理。

      承办法官向李某反馈该调查结果,并释明“挖矿”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正常金融秩序。经过释法说理,李某自知其行为属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主动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02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03

 

知识拓展


 

 

名词解释

      1.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2.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矿工根据虚拟币系统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计算机运算力,通过复杂电脑数学运算,求得设计者想要得到的特定解的过程,求得特定解的矿工可以得到虚拟货币奖励,常见的有比特币、以太坊币、门罗币、ESO币等。

挖矿的危害

      一是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二是能源消耗巨大、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是具有很大的网络安全风险,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者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