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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60余万元、中级法院院长任审判长,一师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1年09月17日 信息来源: 编辑:马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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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刘广宇

9月14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辖区内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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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保军与其他两位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以“3+4”(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传递环保理念,庭审邀请了人大、政协、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调解员、建筑企业代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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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严某、陈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安排挖掘机施工人员在施工道路南侧戈壁滩采挖、拉运砂石料用于施工道路建设,导致施工道路南侧部分国家级公益林地原始地貌被破坏,大量砂石被采挖,侵占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价值为621040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公共利益是否受损、被告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生态公益林造成的损失等方面逐一出示证据,认为二被告应对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审理,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庭后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21040元,于指定时间支付到账,并于2021年9月20日前对破坏国家级公益林的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参与本次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胡春梅说:“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自然生态环境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今天的庭审,以案释法,对以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推动和加强环境保护、治理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我相信,不止是被告,包括今天旁听的各界代表,以及后期接受被告公开道歉的社会公众,都会从案件中受到教育,尤其是市场主体,在面临经济效益和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矛盾选择时,一定会多一份遵守国家法律的清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自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人都有责任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贡献,此次公开庭审对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毁坏林地违法行为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促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思想,为构建师市生态文明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下一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涉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履行好司法职能,公正高效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改善人居质量,护航师市建设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