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读《法官判案如何讲理--裁判文书说理研究与应用》有感

发布时间:20年05月12日 信息来源: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兵团分院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王卓尔

  一拿到这本书,略显泛黄的纸张给我一瞬间的震惊,这样的书还能为当今的审判工作作出指导吗,落后于时代的指导意见真的能帮助我更进一步的认识法官这个职业的性质吗?

  不情愿地打开书之后的我,艰难地阅读着序言,了解此书的写作背景,裁判文书改革的深入,改变法官单纯笔杆子的身份特征势在必行,加强说理的重要性,完全将人情和法理融合写出优秀的裁判文书……看完之后仍然是迷迷糊糊,不清不楚。

  翻开目录后丰富的七章内容,从中国裁判文书说理的发展变化及启示,到中国当代裁判文书说理情况,再到裁判文书说理素材的充分运用,完整的体系让我对裁判文书的重要地位以及说理在整个裁判文书写作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裁判文书作为整个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是社会公众认识司法的重要途径;是法官运用自身的智慧、经验衡平个体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彰显法治正义的过程;更是法律规则和法治正义的再现。裁判文书同时也是当事人感受司法正义和法律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和法律意识的土壤,进而促进法治文明与社会进步。而裁判文书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说理,即“本院认为”部分。实践中尝试了几次本院认为的撰写,难以下手的尴尬和糟糕的说理导致的批评仍不绝于耳,好的说理是能够针对不同的案情,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以及自我的法理学知识,分析案件事实的实质,论证如何处理,为裁判主文夯实基础。

  通过这本书的内容,我大概学习到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特征,从不同角度来看有不同的认知,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说理需要简单明确易懂,不予说理是一种粗暴、剥夺公民社会知情权、知政权的体现,公民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时候,作为法院如果违背事实作出裁判,用复杂、不明不白的文字混淆公民的认知,是侵害公民权利的。从法官素质的要求来看,简单说理的裁判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充分说理的裁判需要更高的专业水平。法官接手的每一个案子都是个案的研究,应当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反映诉讼结果的裁判文书应当是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准论文,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法官的素质能力决定了裁判文书的质量。从社会文明的角度来看,简单说理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充分说理是法制比较健全,社会比较文明的表现。

  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不仅仅是事实、法律和法理、案例、情理。依法查证的事实是法院定案的唯一依据,庭审时重心放在证据的审判上,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再现庭审证据的过程。案例不等于判例,案例是作为判案理由的重要补充,引用判例也是裁判文书增强公信力的表现。情理也是说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法首先是情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理,是符合公序良俗的人之常情。

  通过这本书我也了解到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有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诱发的我国法官不重说理的惰性,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审判运作方面的缺陷等原因,这些情况已经随着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等改革走向一个正向的发展。

读完这本书,首先是给我建立了一个思维体系,让我认识到各个部分存在的意义和发挥的作用,其次也让我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形式和来源有了一个清晰的认知,说理存在的意义,不说理存在的危害,正确且清晰说理的方式都有了更清楚的了解。最后,希望在日后的实践中会将说理的部分处理的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