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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排子垦院宣判首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发布时间:19年02月27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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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七师 程淋

2月25日,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对龚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龚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此案是自治区赋予兵团行政执法权后,经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办,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的危险驾驶罪首案。 

2018年9月29日晚,在某企业上班的龚某,邀约同事李某、王某、单某等7人小聚,席间龚某等人饮用白酒。饭后,龚某驾车载着同事李某离开,在行至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龚某饮酒驾车,遂将龚某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经交警部门对龚某呼吸式酒精测试及采血鉴定,龚某属醉酒驾车。案发后,龚某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龚某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