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沈某向张某履行完最后一笔案款后,张某申请执行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于执行完毕,其申请标的也全部到位。
2013年,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十级伤残。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沈某向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3143.38元。同年,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沈某给某土地承包户代管土地,每年经济收入为18000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财产,沈某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完毕。经法院组织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沈某每年履行10000元的还款方案。在和解过程中,沈某提出贷款承包土地,提高履行能力的意愿,车排子垦院执行干警向张某释明:沈某若作为被执行人,将不具备贷款资格。同时干警还向张某展示了该院“放水养鱼”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案款的案例。最终,沈某与张某达成了每年最低偿还15000元的和解协议并撤回了执行申请。
车排子垦院干警每年进行执行回访,了解到沈某每年在年底兑现后都能及时履行案款。2018年由于沈某经营得当,其一次性向张某履行案款43143.38元。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
据悉,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针对土地承包户制定了一套“放水养鱼”+“执行回访”的执行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符合实际情况的和解,既保障了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保证了义务人能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也宣扬了“守信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