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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中院法官助理调解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18年11月13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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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三师 褚彩霞、张恒勤

近日,在第三师中级法院法官、法官助理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调解成功,即时以现金方式当庭退还转让款46000元。 

第三师中级法院近期审理的谢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将谢某承包的四十五团十九连19号地10亩梨园转让给李某,转让费203000元,李某按约支付给谢某转让费103000元,并给付过户费5000元,谢某协助李某将梨园过户到李某名下。 

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至2017年12底,李某以谢某的转让行为发包方十九连不认可,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给付的转让费。谢某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继续履行转让协议。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该协议违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扣除自理金和物化成本后,谢某给李某退还转让费80000元。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并到四十五团十九连了解涉案土地的转让情况,该涉案土地并未过户到李某的名下,鉴于李某以实际种植梨园并取得一定的收益,故应从转让费中扣除一年的承包费用。法官助理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谢某与李某进行法律释明,利害关系释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权衡利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后,谢某当场退还给李某转让费46000元。一场邻里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得以妥善解决,双方握手言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