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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质量起风波 法院判赔一万多

发布时间:18年10月23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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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十二师 赖振宏、张高豫

在网上购物已被众多的消费者接受和推崇的当今,网购物品的质量保证问题,已成为消费者更加关心的大事。10月19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购物品质量问题的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山东某海洋公司网上销售的海产品因质量不达标,被判赔偿网购人景某十倍损失1万余元。

家住乌鲁木齐市区的景某从小就在海边长大,一直以来对海鲜产品都情有独钟,今年夏天,景某从网上邮购了山东某海洋食品加工经销公司的产品淡干海参8袋,总价值1千余元。收到货物后,景某发现包内的干海参的发泡率和口感均没有达到同类品牌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为此,他专门到相关检测机构对邮购的干海参的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他所邮购的干海参未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规定,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于是,景某一纸诉状将这家海洋食品经销公司告上了法庭。 

乌鲁木齐垦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等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景某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告表示同意,并当庭给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