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第四师中院法官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并促使当事人当庭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18年10月17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第四师 冯林海

近日,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二审案件,当事人在当庭领取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同时,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对财产分割部分当庭履行完毕。 

潘某(女)与张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张某性格急躁,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对潘某实施言语暴力。潘某无法忍受,于2017年9月离家出走。2018年3月,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对判决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不服,并提起上诉。 

潘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伊宁市和第四师六十四团分别购买了一套楼房。潘某非伊犁本地人,离婚后打算在外地定居。二审庭审调解时,主审法官依据便于当事人生活的原则,提出两套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向潘某返还相应价款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均无异议,但张某提出无力即时履行返还价款义务,请求分期付款。潘某因考虑离婚后将与女儿长期居住外地,不愿意婚后再为财产纠纷往返奔波,故不同意分期付款。调解陷入僵局。 

庭后,主审法官多次与潘某及张某的子女联系,并邀请双方子女参与到对财产分割的调解中来,劝说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亲情,在财产分割上互相做出让步,在资金上对父母亲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双方家庭的老人尽快摆脱不幸婚姻的影响,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张某之子答应对张某提供经济帮助,并积极筹措资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一次性向潘某返还24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潘某向张某返还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财产。在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双方将调解书中确定的财产义务自行履行完毕。 

案件审理完毕后,潘某、张某及其子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很满意,执意要请主审法官吃饭以示感谢,被法官婉言谢绝。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财产分割协议因未及时履行进入执行程序,给执行工作带来额外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