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离婚协议载明“房屋归女儿所有”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18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第六师 徐瑜

李某与妻子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属于二人的婚生女儿李小某。后李某因与王某复婚无望要求分割该房屋,不愿履行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女儿的条款,故王某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如何维护权利及相关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是协议优先;《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夫妻离婚并达成协议生效后,应及时带领子女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上的共同财产处分协议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