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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社保补贴款应由职工、还是实际经营人享有

发布时间:18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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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三师 褚彩霞

【案情】2004年,陈某与某团场签订《土地承包固定使用合同书》,约定由陈某经营使用原种场83.5亩土地用于农业大田种植,使用年限15年。2010年2月25日,陈某将其承包的52亩种植酸枣苗的土地转租给宋某,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陈某每年的“五金三费”由宋某缴纳,至陈某退休为止。《协议书》签订后,陈某按照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枣树),宋某按照约定缴纳陈某的“五金三费”至2014年。2015年,由于政策变化,团场向每位实际种植土地的职工发放“社保补贴”,将2015、2016年社保补贴款20 567.17元打入了陈某的卡上。宋某要求陈峰拿出2015年和2016年的社保补贴款,以折抵2015年和2016年的“五金三费”,差额部分由宋某为陈某补交。陈某不同意,要求宋某为其缴纳全部的“五金三费”。另查明,2015年、2016年两年的“五金三费”由陈某自行缴纳。 

【争议焦点】本案社保补贴款应由谁享有 

【裁判】 三师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将涉案枣园转租给了宋某实际经营管理,并约定由宋某为其履行职工义务,为其缴纳本应由其负担的“五金三费”,也就是说陈某作为职工应负担的费用转由宋某承担或履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中央财政补贴的实质是减轻实际种植经营土地的职工的负担,对上交费用予以减免的惠农惠民措施,陈某领取的社保补贴款,应优先用于其作为职工应缴纳的社保和三项费用,故应相应扣减宋某为陈某缴纳的 “五金三费”。 

【法官评析】 

为了进一步减轻团场职工的负担,维护好团场职工的切身利益,落实好中央惠民政策,兵团出台了《关于下达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将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团场承担的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补助,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团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职工缴纳的“五金三费”是指职工自身受益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职工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团场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与职工承担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数额一致。本案陈某将涉案枣园转租给了宋某实际经营管理,由宋某为其履行职工义务,为其缴纳本应由其负担的“五金三费”,中央财政补贴的实质是减轻实际种植经营土地的职工的负担,对上交费用予以减免的惠农惠民措施,故陈某领取的社保补贴款,应优先用于其作为职工应缴纳的社保和三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