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最后一公里.看执行】“老赖”买车不过户,法院依法扣押效果好

发布时间:18年09月27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第一师 程锋

“这车不是我自己的,是从朋友那里借来用的。”被执行人何亮对执行法官这样说道。 

张瑞与何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何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瑞借款8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瑞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何亮经常开着一辆别克牌轿车。经查,该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并非被执行人何亮,而是第三人刘凯,执行干警遂联系车主刘凯进行核查,交谈中得知:刘凯已于去年年初以4万元价格将车辆卖给了何亮,因何亮一直以各种事由拖延办理过户,所以至今仍登记在刘凯名下,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车辆买卖合同》。 

查明以上事实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何亮所有的别克牌轿车进行扣押。在扣押现场,被执行人何亮谎称车辆是自己从朋友处借来使用的,但在执行干警向其出示《车辆买卖合同》后,被执行人何亮立即哑口无言。 

法官说法:在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为实现规避执行之目的,往往在购买房产、车辆等财产时,故意不办理过户手续或置办在亲属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在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何亮为实现规避法院执行之目的,在购买车辆时故意不办理过户手续,执行法官在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进行扣押,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