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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湖垦院法官温情执结“骨头案”

发布时间:18年06月22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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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六师 王庭茹

2015年9月28日,左某驾驶所在公司的轻型普通货车外出办事,行驶到芳草湖总场迎宾路段时将行人何某撞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根据何某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0000元,左某所在的公司赔偿何某经济损失173730.64元,由于左某在驾驶货车期间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不慎将行人撞伤,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左某所在的公司将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后便按照法律规定向左某进行追偿,芳草湖垦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左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减去医疗费后向所在公司支付现金28939元。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左某所在公司负担1509.6元、左某负担377.4元。左某不服判决,于2017年10月,上诉至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六师中院查明,2015年7月1日,左某与其所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左某的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约定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2016年10月8日,左某与所在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左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所在公司可以依法划扣左某的工资实现追偿,然而左某于2016年10月8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左某所在的公司的追偿权无法通过划扣左某工资的形式实现,故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左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展到此处,左某对于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十分不理解,拒不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迟迟不将执行案款交到法院。芳草湖垦院的执行法官沈丽接到这起“骨头案”后,立即对左某的家庭经济财产状况及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梳理期间,发现左某有一个孩子,执行法官沈丽迅速利用这一突破口对被执行人左某进行劝,通过对被执行人左某进行了耐心的释法明理和温情的劝说,并告知左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危害和后果,左某终于理解了法院的判决,积极到法院履行义务。后来,左某在来法院办理案款手续的时候,不慎跌倒,摔伤了右腿,芳草湖法院执行法官沈丽、赵福林赶紧带上慰问品到家中探望,左某十分感动,对执行法官连声道谢,说道:“法院的法官和干警以前给我的感受都是冷冰冰的,真没想到,你们做起工作来真是让我心服口服,在与你们接触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法院的温暖和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