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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公里·看执行】以房抵债代履行 巴里坤垦院确保过户促执行

发布时间:18年06月13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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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十三师 李亚西 时晓军

原告牛某与被告仲某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共同承包十三师红山煤业总厂的土木基建工程,工程验收完工后,红山煤业将工程款悉数交付给被告仲某,但被告仲某仅向原告牛某转付部分工程款,余款100万元未付。后二人因此诉讼,经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万元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面对原告大幅度的让步调解,被告在调解书规定时间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仲某送达强制执行文书后,告知将查控到其名下的商铺(哈密东疆春农贸市场2#-2号共86.97平米)进行司法拍卖。 

仲某却有自己的“小算盘”:仲某找来申请人牛某商议,二人将该商铺作价570705元抵账(双方按每平米6500元,加上已缴纳大修基金5400元计价),案款余款129295元由被执行人仲某交到法院,上述款项共计70万元,从而避免拍卖程序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流拍贬值的风险。 

二人将以房抵债协议提交法院申请认可执行,法院执行干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之条规定予以准许。后在执行员监督下,仲某将商铺过户至牛某名下并将案款余款129295元交到法院案款账户。本案得以执结的同时,双方纠纷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