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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垦院为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发放875万余元案款

发布时间:18年04月13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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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二师 陈波睿

4月11日,由库尔勒垦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旭东带头办理的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与巴州中振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顺利执结。法院为辖区国有企业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发放了875万余元案款,挽回了该企业了损失,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申请人金川矿业与被执行人中振公司、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中振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无法偿还金川矿业煤款875万余元,金川矿业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中振公司抵押给其的厂房与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金川矿业与中振公司、阳某达成和解,中振公司将洗煤设备出租给新疆和义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义昌公司)使用,每月30万元租赁费支付给金川矿业,于2019年12月将剩余案款全部结清。但在履行了7个月时,和义昌公司得知中振公司有巨额债务,故停止租赁,此案执行陷入困局。

执行法官通过多方调查,提供执行方案:第一、如果可以解决煤炭供应的情况下,和义昌公司能否与中振公司、阳某合作入股成立新的公司,中振公司、阳某以厂房、洗煤设备入股,和义昌公司代替中振公司、阳某履行案款,同时取得对中振公司、阳某的债权。第二、在中振公司、阳某与金川矿业之前就有业务往来前提下,是否可以与金川矿业达成新的购销合同,保证煤炭供应,和义昌公司能否在短时间内代为履行全部案款。和义昌公司与中振公司、阳某认为此方案可行,但碍于买卖合同案件还未履行完毕,担心金川矿业不同意签订新的购销合同。 

执行法官随即联系金川矿业并告知相关情况,随后通过多次的协调与沟通,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协议:金川矿业与和义昌公司、阳某成立的新公司达成购销合同,按照市场正常价格交易,款到货到。在该购销合同成立时,和义昌公司代替中振公司、阳某履行全部案款,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将抵押权转至和义昌公司 

2018年4月,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协调下,按照三方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此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