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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擅自卖房 房款追回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18年01月31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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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八师 张伟伟

1月29日,下野地垦区法院行政庭调解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并即时履行。 

2016年6月19日,杜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东野镇不慎将行人丁某撞死,后经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审判,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等人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丁某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杜某的丈夫缑某擅自将位于东野镇的平房一栋(带院子)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李某,价款9万元。李某购买房屋后,进行了装修扩建。丁某的近亲属得知此事后无比气愤,遂将缑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缑某处分房屋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缑爱平在被执行过程中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的确损害了债权人即丁某近亲属的利益,但9万元的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故意低价出售的情形,且李某购买房屋后进行装修和扩建,撤销合同有可能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休庭后用“背靠背”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耐心向双方解释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有关法律条文及背后的法律精神后,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缑爱平一次性将卖房所得款项9万元给付原告李某等人。 

案款当庭交付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并对法院从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