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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狩猎 “三有”保护动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18年01月10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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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刑庭 蔡清华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李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秋季,被告人李某为了贩卖与自食,产生以铁夹子捕猎水鸡的想法,遂购买了300多个铁夹子,带着铁夹子往返七团水稻地、排碱渠等水域,下夹子捕猎野生动物。李某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拿回家后剥皮处理,将肉冷藏在冰柜里。2017年8月16日,森林公安民警从李某七团十四连住处搜查出已剥皮的53只疑似水鸡,7个禽类内脏。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60个检材分别为54只黑水鸡、1只骨顶鸡、1只夜鹭、1只赤颈鸭、2只绿头鸭、1只赤嘴潜鸭。此六类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60只涉案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合计价值6000元。

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60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铁夹子370只、水裤1条、水果刀3把,依法予以没收,涉案野生动物黑水鸡51具,骨顶鸡1具、夜鹭1具、动物内脏7个,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