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的一天,60多岁的老于到银行给亲属打钱,银行让他拿银行卡到ATM机上自助操作。没有文化的老于不会使用自助银行进行转账,就叫来朋友魏永帮忙。老于把银行卡交给魏永并告诉了密码,转账完成后,魏永忘了将银行卡归还老于,老于一时疏忽也忘记要回银行卡。时隔半月,魏永家里急需用钱,他发现口袋里有老于的银行卡,一时贪念兴起,在一三四团、石河子的银行ATM机上分几次将老于银行卡里的1万多元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消费。同年3月,老于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以为丢失或被盗了,到银行补卡时发现卡里的钱款丢失,赶紧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魏永当即落网。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魏永逃离一三四团。2017年3月,经网上追逃,魏永在吐鲁番市被抓获。
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永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魏永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以魏永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魏永给被害人老于退赔经济损失。
魏永不服,向第八师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八师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魏永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