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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被砸伤 被帮邻居需赔偿

发布时间:17年12月12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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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院佘文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家住兵团十二师104团西城社区的老李和小张却因一件双方不愿发生的事打起了官司。老李和小张的姐姐系多年邻居,小张从内地来疆后一直住在姐姐家中。2016年9月的一天,老李准备将其货车中拉运的钢板卸下,想找人帮忙。小张正好从家中出来,老李遂请小张帮忙。小张见邻居有事相求,便愉快答应,并与老李邀请的其他帮工人一起上前卸货。在卸货时,小张不幸被车上滑下的车厢板砸伤右腿,老李于当日将小张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经鉴定小张右小腿损伤致十级伤残。小张出院后,双方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执,经社区、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无果。小张觉得自己出于好心帮助邻居卸货受伤,邻居理应赔偿其损失,孰料老李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小张一纸诉状将老李诉至乌鲁木齐垦区法院,要求老李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8 824.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邀请小张帮忙,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小张在无偿帮工时遭受了人身损害,老李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赔偿小张的各项损失,遂判令老李赔偿小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8 8301.46元。 

    判决后,老李不服遂向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向老李和小张释明法律规定,经多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老李赔偿小张各项损失80 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继续做好邻居。 

    法官提醒:当我们为他人提供无偿帮助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我们接受无偿帮工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