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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不付种子款,法院判决应支付

发布时间:17年12月08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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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院商栋

    近日,第八师中院审结果一起买卖葵花种子纠纷案,判决驳回童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车某某与童某认识,童某从车某某处购买葵花种子在136团种植。觉得种子比较好,2016年又从车某某处购买一些葵花种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后车某某把葵花种子交给童某,但童某未付款,出具1.6万元的借条。童某一直未付款,车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童某支付货款。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付了车某某的请求。                          

    童某上诉称:依据种子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区进行种子经营销售,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营销活动。车某某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本案的债权凭证系“借条”而非“欠条”,与买卖交易不符。车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实际是以阳关种业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的相对方系阳关种业,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车某某并非专门以经营葵花种子为业,其销售的是正规厂商生产的葵花种子,车某某不是我国种子法所指的专门经营销售种子的主体,无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本案所涉的葵花种子买卖合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童某主张与车某某之间葵花种子买卖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该合同车某某称只是借用阳关种业公司的格式合同,但并非代表该公司。因该合同并无公司加盖公司,双方均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童某借条也是向车某某出具的,加之,童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车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车某某依据合同、收条向童某主张权利,主体适格。童某已收到葵花种子,但未支付价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一审判决童某支付货款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虽然在我国从事种子经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许可登记,并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但车某某不是专门经营种子的个人,他只是偶尔从他人处购买种子转卖,不能以未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确定无效,还是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兼顾办案的社会效果,认定购销合同有效,以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