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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难丈夫不理 法院判决丈夫履行扶养义务

发布时间:17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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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院 张心慧

众所周知,子女对老人、父母对孩子负有赡养、抚养的义务,那么夫妻之间的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年近花甲的吴女士与丈夫刘先生长期分居,后来吴女士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其困难,求助于丈夫刘先生,但刘先生置之不理。吴女士无奈诉至法院。法院支持吴女士诉求,判决刘先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吴女士扶养费500元。 

吴女士与刘先生是自由恋爱结婚,在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随着孩子的出生、父母步入老年需要照顾、吴女士企业破产在家待业等事情的发生,两个人的爱情在繁重的生活中,渐渐磨没了,双方剩下的只是相互抱怨、指责。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了让各自父母放心,二人勉强维系着家庭的完整,没有离婚。2013年,刘先生退休了。因为子女成家,家里只有二人,两人在家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随着双方矛盾的加深,2015年刘先生搬离了家,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经济上互不往来。 

2016年吴女士因生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其困难,她多次给刘先生打电话,让刘先生承担部分生活费。甚至向社区请求帮忙解决,社区也多次打电话给刘先生,要求他履行扶养义务。但刘先生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给付抚养费。 


法院:本案中,吴女士与刘先生系合法夫妻,理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吴女士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少,生活陷入困难,刘先生作为丈夫应尽经济上的帮助义务。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在考虑保证刘先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以刘先生给付能力为限,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确定。最终,根据具体案情,法院判决刘先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吴女士扶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或一方离家不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等情况的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时平等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有残疾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