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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女孩盗窃财物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17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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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一师 王雪洋

花季女孩本该是青春洋溢努力上进的美好时光,但杨萍却见财起意心生偷盗之念窃取他人钱财!11月20日,被阿拉尔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杨萍与被害人张虎一起在阿拉尔市某酒店支付杨萍所欠的房费时,杨萍见张虎的汽车后备箱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产生盗窃念头。杨萍与张虎支付房费后一起来到阿拉尔市另一酒店,并与张虎、赵虎共同入住该酒店。后杨萍趁张虎熟睡、赵虎打游戏之际,将床头柜上的汽车钥匙藏于身上,并下楼将该汽车后备箱手提包内的30000元现金包裹在自己换洗衣物中藏于车后轮胎处,后又返回酒店房间将汽车钥匙放回原位,趁机溜出房间取走现金并逃离现场。 

案发后杨萍将所窃取的30000元归还被害人张虎,归案后杨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