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盗窃被判仍不悔改,出狱又行不义之举

发布时间:17年11月21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分院 刑庭 蔡清华

近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在乌鲁木齐市通嘉世纪城三期某网吧上网,见失主杨某在网吧77号机前熟睡,遂见财起意顺手将其一部金色OPPOR9S手机盗走。另查明,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系刚刑满释放仅四个月又续作案。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脱离公安机关管控不知去向,同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乌鲁木齐市黄河路中医院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永涛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过,仅四个月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