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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发布时间:17年09月14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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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 审监一庭 江帆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

本案原由李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分院审监一庭接到案件后,经详细了解案情,查证与本案相同类似诉讼共有6起案件,其余5件案件也已诉讼至一审法院,因案情及所诉请求基本一致,故一审法院等待本案处理结果作为另5起案件的参考,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至关重要。

考虑到上述情况,加之一审、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裁判结果截然相反,且双方当事人态度僵持,矛盾激烈,各持己见,互不让步。为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分院承办法官多次向庭审领导汇报案情,在庭室领导的安排部署下,及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做沟通调解工作,采取了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明法律规定,最终以房地产公司给购买人补偿装修费用的方式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及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握手言和,并即时履行了义务。

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给正在观望等待诉讼结果的其他5起案件给予了一致性的解决诉争方向,当事人之间也缓和了剑拔弩张的矛盾,互相积极配合,解决问题,避免了群体上访的隐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