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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中院判处一拒执老赖

发布时间:17年08月16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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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三师 王新巍

张某因艾某借款50余万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艾某于2015年4月28日之前付清张某50余万元。2015年6月,因艾某未履行调解协议,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艾某。2015年9月艾某收取租金7.42万元。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艾某实际使用的银行卡进账近90万元,艾某将部分财产转移至其子名下,仍有11.7 万元案款未向张某清偿。艾某在执行阶段变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2016年5月,艾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6年8月被抓获。艾某在一审宣判前已经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执行局,李某向艾某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有能力执行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且此次犯罪系初犯,申请执行方亦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艾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