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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载纠纷一朝调解

发布时间:17年07月31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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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 审监一庭

7月27日,兵团分院审监一庭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石春香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石春香领取案款10000元,一场历时七年的诉讼圆满终结。

2010年1月,石春香以二二二团所属的福地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驳回石春香的诉讼请求后,石春香不服,常年向法院及相关部门申诉信访。2016年12月,石春香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石春香提交的两份新证据分别形成于2013年12月、2014年6月,且其当时即已知晓,但其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尽管如此,合议庭并未简单一驳了之,而是本着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的态度和目的,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矛盾较深,对立严重,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停止调解,作出了裁定并送达。送达时,石春香突然表达了请求合议庭再次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强烈意愿,合议庭立即停止送达,征求二二二团、福地园公司的意见,并从维护社会稳定、履行企业义务的角度促成两方当事人回到了调解桌前。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成热打铁,专程前往二二二团与该团领导会面。由于石春香多次以偏激手段上访,且对已达成的协议多次反悔,该团领导对其信任的极低,调解方案分析很大。但合议庭没有气馁,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都意识到,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既可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可以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最终,在凌晨时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二二二团一次性支付石春香10000元,石春香与二二二团、福地园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全部终结。

案款交接后,二二二团、福地园公司对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老大难”信访案件的解决成果表示钦佩和满意;石春香也对合议庭说:“要不是法院为对我做了这么多的工作,我打了快十年的官司不知道还要继续到什么时候,今天拿到了钱,让我感到这么多年相信法院一定会帮我解决问题确实不会错,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