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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劳务工被埋死亡 男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发布时间:17年07月20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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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 刑庭 蔡清华

近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无视施工技术标准和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劳务工进行施工,发生了4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16年4月11日下午16时,在一声凄惨的尖叫声响起后,土堆塌方的巨大声响划破天际,周围的群众慌忙不迭的拿起手机报警……由奎屯弘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厂房室外排水管沟在开挖清槽过程中,发生管沟壁坍塌,造成在管沟内作业的4名劳务工人被塌方的堆土掩埋。弘大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某在接到现场负责人郝某的电话后,当即安排郝某打报警电话并安排现场人员先行自救。约20分钟后,刘某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当日16时58分左右,奎屯市公安消防人员的到达现场救援后将4名劳务工救出,但4人被救出后均无生命体征,因窒息已当场死亡。

2016年12月,奎屯垦区公安局将土方坍塌事故立案侦查,被告人刘某在该案立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对该施工项目未按技术标准和专项方案要求进行放坡和退台,最终导致管沟边坡发生坍塌,致使4名劳务工人被埋造成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5月11日,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作为项目经理,应当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由于被告人对管沟开挖施工未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事实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致使该施工管沟边坡发生坍塌造成4名劳务工作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罪的量刑,本案事故造成4名劳务工人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刑罚。同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在安排事故现场技术人员向相关救援单位及公安机关报警的同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配合单位做好死亡工人亲属的善后处理及赔偿工作。因此,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工作单位对于刘某在工作中的突出成绩也给予了充分肯定。经法院委托,第七师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的工作、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其家人及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被告人刘某协助监管,向法院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因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