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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借款利息有效,受让人索要获支持

发布时间:17年07月14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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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六师 任雪梅

张某国因对李某享有30000元债权,后李某将自己对王某享有的借款利息转让给张某国享有。张某国起诉王某能否获法院支持?日前,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5年11月1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3%,利息为18000元,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日,李某向王某交付了现金200000元。后王某按期向李某支付了借期内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钱偿还,在2016年4月30日,王某与李某遂约定将借款展期至2016年11月21日。借款到期后,王某仍未能偿还。因李某尚欠张某国30000元,故李某与张某国商量将其对王某的债权即上述借款展期期间的利息转让给张某国,同日,王某向张某国出具借条一份。因王某未向张某国还款,故张某国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王某与李某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李某与张某国之间系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因原债权债务的履行产生纠纷,应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及借款合同纠纷处理,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3%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故李某向张某国转让的债权数额应为28000元,对于张某国因受让债权未获支持的部分,其仍可向转让人李某主张。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给付张某国现金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