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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析理 信访人自愿息诉

发布时间:17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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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 立案一庭 黄花

雷某某与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范某某向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雷某某又提起反诉。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范某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雷某某的反诉请求。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了雷某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雷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兵团分院申请再审。兵团分院经审查后作出驳回雷某某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尔后,雷某某又向兵团检察院某师检察分院申请法律监督。某师检察分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至此,该案的法律程序已经穷尽,但雷某某仍不服,多年来不断向有关部门及兵团分院申诉。

兵团分院面对当事人多年缠访,决定再次安排专人审查该案。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分院约谈了雷某某及其代理律师,针对雷某某原审当庭举证情况,指出其本身在事实的陈述中存在多变及矛盾之处,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被采信,据此明确告知雷某某:其申诉提出的关于范某某未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某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分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信访人雷某某在听取了分院对其案件的审查意见后,诚心地表示感谢分院对其案件没有敷衍了事,对信访人没有随意打发,而是本着对其负责的态度,认真全面审查案件,以情以理做其工作,其真心自愿服判息诉,不再就此事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