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一方狡辩拒不认账 法院处罚决不手软

发布时间:17年04月20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第十二师 王建敏

2016年11月,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60多岁的王老太与70多岁李老头邻里互殴导致纠纷的案件。

该案原告王老太与被告李老头是乌鲁木齐市某小区楼上楼下的邻居。曾经在一个单位工作,双双已从同一单位退休。2016年5月30日10时许,王老太与李老头因走路发生碰撞产生口角,以致后来双方发生互殴,造成双方身体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法院在审理认为:原告王老太与被告李老头作为邻居,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妥善解决发生的纠纷。二人因琐事争吵后又发生肢体接触,造成原告王老太的身体损害。被告李老头不承认自己殴打王老太,而王老太身上的伤,经法医鉴定自伤根本无法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李老头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殴打原告王老太,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