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犯罪终受罚,逃跑亦无用

发布时间:17年04月13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分院 刑庭

近日,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本案发生在2014年,其他同案犯均于2015年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人阿某却在逃跑二年有余后终落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某伙同色某(已判刑)、且某(已判刑)窜至下野地某团一居民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黄色五羊本田125-12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630元。被告人阿某于2016年11月7日在成都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李某。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阿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定。 

综合考量被告人阿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