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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17年03月27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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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 立案一庭 黄华

近日,兵团分院立案一庭审结一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山东某公司、北屯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被告山东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山东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山东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兵团分院二审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裴某某系以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调解书为由,提起的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山东某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