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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理四次受贿85万元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17年03月09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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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九师 耿辛坪

原新疆L(化名)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赵某某在担任L公司下属的L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四笔贿赂共计人民币85万元。近日,新疆兵团第九师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万元;受贿赃款85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据法院查明,新疆L建筑安装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其领导职务是由新疆兵团第九师党委任命,L房地产公司作为L建筑安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领导分工是L建筑安装公司任命的,赵某某担任新疆L建筑安装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系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王某某在兵团第九师某住宅小区开发过程中,为在外墙保温和塑钢窗工程款结算中得到赵某某的关照,送给赵某某现金20万元,后赵某某安排公司财务尽快给王某某结款。 

2013年,赵某某担任经理的L房地产公司开发第九师某住宅小区过程中,陆某某找到赵某某表示想让房地产公司使用自己经销的涂料。赵某某给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副经理打招呼,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陆某某经销的涂料”。之后陆某某签订涂料购销合同。为感谢赵某某的帮助,以及今后加强合作,陆某某于10月下旬送给赵某某现金20万元。 

2012年春,L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第九师某小区22号楼过程中,刘某某找到赵某某表示想要承包该工程,赵某某同意。为感谢赵某某的帮助,以及今后加强合作,刘某某送给赵某某现金10万元。 

2013年,L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第九师某小区过程中,杨某某找到赵某某表示想让房地产公司使用自己经营的电梯。赵某某给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副经理打招呼,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杨某某”。之后杨某某签订电梯销售合同。为感谢赵某某的帮助,杨某某于2013年上半年送给赵某某现金20万元,下半年又送给赵某某现金10万元。 

以上4笔受贿款项,赵某某均交给妻子存入了银行。 

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主动全部退赃85万元,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