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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垦院严惩伪证行为,维护诉讼秩序

发布时间:17年02月21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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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二师 赵利 文云龙

近日,库尔勒垦区法院对一起伪造重要证据、扰乱诉讼秩序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严厉惩处,分别对二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以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因借款是否偿还发生纠纷,被告周某为证实自己已经还清借款,向该院提交周某让其哥哥周某某向原告妻子叶某的银行卡转账93000元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周某某作为周某的证人出庭证实上述账户流水中的款项是周某让自己转账的。庭审中原告也向本院提交了其调取的其妻子叶某的对应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原告并未收到被告转账的93000元,同为银行出具的账户流水,转账款项应当相互对应,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就上述转账款项却不一致,这引起了主审法官的重视,在法官再三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后,原被告双方仍坚持自己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为了查明事实,主审法官专门去相关的银行调取了上述款项的账户流水信息,被告此时才向该院承认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系其私自伪造,证人周某某也承认了作伪证的事实,该院依法对原告周某和证人周某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并作出罚款决定,二人当庭表示悔过并提交悔过书,目前周某与周某某已按时交纳罚款。

本次处罚,是新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实施后,该院首次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及做虚假陈述的证人开出的大额罚单。被告周某故意伪造重要证据、证人周某1配合被告周某做虚假陈述是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正常的诉讼秩序,打击不诚信诉讼,库尔勒垦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