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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掺虚假,男子获刑六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17年02月16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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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 刑庭

近日,兵团分院审理了一件合同诈骗申诉案件。申诉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虚构工程量,伪造公司印章,数罪并罚,获刑六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申诉人李某以某市政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申诉人李某雇佣林某、刘某实施工程,工程完工后,林某、刘某因申诉人李某所付佣金与劳务合同约定的数额不符,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加盖的某市政公司印章和申诉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印章不一致,遂向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某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李某有虚构工程量,合同诈骗的嫌疑。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原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申诉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认为,申诉人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量,骗取某公司财物,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李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