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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教训他人 敲诈勒索获刑

发布时间:17年02月16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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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 刑庭

近日,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敲诈勒索案件,三名被告人受雇于他人教训被害人李某,因勒索他人钱财被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家住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的刘某某,因在收购红枣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便想找人教训李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224团职工刘某某找到其远房亲戚张某(已另案处理),让他找人教训一下在收购红枣过程中与其产生矛盾的被害人李某。同年12月30日13时许,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付某,让付某找几个人教训李某,许诺事情办成后向其支付6000元好处费,并将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号码用短信方式告知了付某。付某答应后,于同日15时许,电话联系到被告人陈某、邓某某,告知二人去224团教训李某,并承诺事成后分给每人1000元好处费。同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给被害人李某打电话,谎称其在洛浦县有红枣发往内地,想尽快发走,需见面商谈,被害人李某让付某到224团后给其打电话。后被告人付某携带辣椒水、警用伸缩棍,与被告人陈某、邓某某在和田市长途客运站包车前往224团。同日21时许,三被告人到达224团,付某打电话给李某告知其在224团路口处。22时许,被害人李某驾车接上被告人付某、陈某、邓某某后,付某坐上副驾驶座位,陈某坐上副驾驶后排座位,邓某某坐上主驾驶后排座位。上车后,被告人付某告诉被害人他们是受人之托来教训被害人的,并威胁其将车行驶至224团主干道离315国道100米左右新修的柏油路上,被告人付某坐在车里,让被告人陈某、邓某某下车殴打被害人李某。打完后,三人上车,被告人付某以“打轻了,脸上没见血”为由向被害人李某索要辛苦费。被害人被迫驾车返回224团团部。由被告人陈某跟随被害人李某在224团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前取款,取得现金9000元交给了被告人陈某,陈某又将钱交给付某。在下了被害人车后,付某分给陈某、邓某某各2500元。随后,被告人付某、陈某、邓某某乘坐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返回和田。到和田后,张某将事先承诺的好处费6000元交给被告人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陈某、邓某某接受他人雇用行凶打人,在作案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付某在组织实施打人过程中产生勒索他人钱财的犯意,并指使被告人陈某跟随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系主犯。被告人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有前科,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接受付某邀请,积极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并跟随被害人索取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受被告人付某指使,伙同被告人陈某行凶打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付某、陈某、邓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上述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最后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邓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三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