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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 触犯法律终后悔

发布时间:17年01月20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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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院 刑庭 蔡清华 谢小明

2016年4月,张某在第四师六十九团拾得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卡袋内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经ATM机上查询,卡内有余额2万余元,遂产生取款念头,便与其丈夫吕某及朋友李某合谋取款。次日,张某与李某二人在伊宁市ATM机上将银行卡内金额取出予以分割,并将银行卡丢弃。2016年5月,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远在外地的吕某得知情况后主动投案自首。

近日,经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李某、吕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张某、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吕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同时,三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三人情节轻重不同,分别被处以刑期不等的刑罚以及罚金。

开庭当日,张某在法庭泣不成声,称本以为这是捡来的卡,不会触犯法律,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但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把自己丈夫和朋友也害了,后悔当初不该产生据为己有念头。但这世上没有后悔药,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本案中,张某拾得银行信用卡后,产生据为己有念头,与他人合谋将卡内钱款取走,给失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张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