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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〇一三年兵团分院办理民事申请再审 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06月16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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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院

新高兵法〔20145

 

关于印发《一三年兵团分院办理民事申请再审

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师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二O一三年兵团分院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情况通报》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分析研究,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审判业务学习,狠抓审判管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014年1月13

一三年兵团分院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收案情况分析

(一)基本概况

2012112620131125日,兵团分院共计受理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13件,结案213件,结案率100%,立案二庭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已连续五年保持100%的结案率,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民事再审申请工作。2013年受理的案件与2012352件相比减少了139件,下降率为39.49%。其中立案二庭办理209件,民一庭办理4件(4件均为少数民族案件)。

(二)受理案件分布情况

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列前五位的依次是第八师、第六师、第二师、第一师和第四师(2012年依次为第八师、第二师、第六师、第七师和第一师)。具体是:第八师103件(同比下降37.2%)、第六师26件(同比下降13.33%)、第二师14件(同比下降61.11%)、第一师13件(同比下降31.58%)、第四师12件(同比下降25%)、第七师11件(同比下降47.62%)、第十二师11件(同比下降31.25%)、第三师9件(同比下降25%)、第十师5件(同比下降66.67%)、第九师3件(同比下降50%)、第五师2件(同比下降71.43%)、第十三师2件(同比下降80%)、第十四师2件(2012年为0件)。

(三)受理案件案由情况

兵团分院2013年受理的213件案件共涉及67个案由,其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类案件111件,劳动争议类案件32件,物权纠纷类案件19件,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件17件,人格权纠纷类案件11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类案件10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类案件7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件6件。收案数量列前六位的具体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32件,买卖合同纠纷23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各11件,借款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各9件。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结案情况分析

(一)整体情况

兵团分院2013年审结的213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调撤80件,调撤率为37.56%,同比上升5.17个百分点;驳回87件,驳回率为40.85%,同比上升4.49个百分点;本院裁定提审16件,裁定提审率为7.51%,同比下降17.21个百分点;裁定指令再审29件,裁定指令再审率为13.62%,同比上升7.65个百分点;其他形式结案1件,占结案数的0.47%,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

(二)对各师中院裁定再审情况

兵团分院对各师裁定提审率和裁定指令再审率从高到低分别是:第九师裁定提审率和裁定指令再审率均为33.33%第十四师裁定提审率为50%、无裁定指令再审案件;第十师无裁定提审案件、裁定指令再审率为40%第七师裁定提审率和裁定指令再审率均为18.18%第四师裁定提审率为8.33%、裁定指令再审率为25%第十二师裁定提审率为9.1%、裁定指令再审率为18.18%第一师裁定提审率为15.38%、裁定指令再审率为7.69%第二师无裁定提审案件、裁定指令再审率为21.43%第六师裁定提审率为19.23%、无裁定指令再审案件;第八师裁定提审率为2.91%、裁定指令再审率为13.59%第三师无裁定提审案件、裁定指令再审率为11.11%;第五师、第十三师无裁定再审案件。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主要特点

(一)收案大幅下降。2013年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13件,同比下降39.49%。主要原因为: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与民商事案件数相关,全系统2012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4816件,同比上升6.74%2013年受理13477件,同比下降9.04%。二是2013年兵团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相应减少了上诉案件量。三是法定两类案件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了分流。2013年各中院受理的法定两类案件有71件,占兵团分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33.33%。四是申请再审期间由二年缩短为六个月,部分案件因当事人怠于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导致再审期限过期,客观上造成申请再审案件的减少。

(二)调撤比例明显上升。2013年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调撤率为37.56%,同比上升5.17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一是积极落实孙新民院长提出的“案结事了人和,息诉息访”工作目标,在民事再审审查的各阶段,不断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将加强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调解工作作为工作重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民事申请再审审查的全过程。二是针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特点,多年坚持通过巡回办案的方式审查再审案件。兵团分院立案二庭基本不采取坐堂问案的方式办案,而是大力推广巡回办案模式。一方面方便那些偏远地区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诉累;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裁定再审率明显下降。2013年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定再审率为21.13%,同比下降9.55个百分点(但九师、十四师、十师、七师、四师裁定再审率均在30%以上,这些中院应予以高度重视)。裁定再审率明显下降,一是兵团分院在大力抓案件质效举措上起到了作用;二是兵团法院系统综合能力素质应用性测试使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三是各中院抓案件质效上有了明显的起色;四是兵团分院在审查再审时更为谨慎,充分坚持依法纠错原则,正确处理依法纠正错误与维持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原审裁判存在不足以推翻原审结果的瑕疵的,尽量不予再审,以保障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四)申请再审案件类型化特点突出。从申请再审案件的类型来看,合同纠纷一直位居第一。2012年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比例为48.86%2013年为45.54%。其他传统民事案件数不多,但相对集中,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201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比例为14.2%2013年为15.02%。劳动争议案件多因案件受理费较低,当事人不服一审生效裁判,多选择上诉,且因一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等中院裁判后即直接向兵团分院申请再审。该类案件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诉累,亦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由于矛盾的积累,在申请再审阶段也很难化解。今后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采取可行措施,力争在一、二审阶段就能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

(五)申请再审事由较为集中。在申请再审事由上,近年来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以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居多。这充分说明当事人之所以申请再审,主要还是对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今后工作中一要加大事实调查力度,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二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事实清楚的案件也要说理充分,让当事人服判。而适用法律与事实认定有很大关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必然错误,当事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比例较高,与较高的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有关。

四、2014年工作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小额诉讼案件和法定两类案件交由原审法院受理审查,这就形成了三级法院均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新格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在民商事审判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处理的是民商事案件中“案结事未了”的特殊矛盾纠纷,难度大、要求高,处理不好易形成信访案件。因此,各级法院要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缓解涉诉信访形势。

(二)要落实法定两类案件受理审查机制。“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及“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以原审法院受理审查为原则。2013年的工作中,各级法院按照分院党组的整体规划有序推进,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出现了个别中院推诿不受理的情况,还曾出现在未经兵团分院审查立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审卷宗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进行报送的问题。在2014年的工作中应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三)要严把审查立案关。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又要切实防止因受理不慎、受理不当而引发矛盾扩大化、纠纷复杂化。要充分认识司法的有限性,对于由当地政府和其他机关处理更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2013年受理的多起涉及兵团土地政策调整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和涉及城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土地征迁系列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都未能达到案结事了的要求。今后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审查立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坚决不收;对于可能出现群体性社会问题的案件,结合法律和政策慎重受理。

(四)要严把审判程序关。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对于审判程序事项,各级法院、办案人员要严格依照规范操作,避免程序上造成不公。如在送达环节,只有在穷尽一切手段无法送达时,才可采用公告送达;遇及缺席开庭时,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非当事人本人签收文书的,要明确审核签收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冒签、无权代签等情形出现。2013年个别法院在强调调解率时,由于在工作中缺乏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过于追求调解的结果,忽视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权利保护不够重视等原因,导致当事人多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今后要在严把审判程序关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五)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兵团分院要切实加强对各中院、各中院要切实加强对各基层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从实体的审理到程序的规范、从类型化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到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从个案裁判的指导到全方位的审判管理,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要切实执行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下级法院在审理指令再审案件时要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性。

(六)要加强学习培训和调查研究力度。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帮助提高办案人员在案件的程序处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释法答疑及办案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司法能力,提高对纠纷性质的鉴别水平、对言词真伪的辨别能力。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研分析,把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附表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收结案情况统计表;

附表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由情况统计表。     

 

 

 

 

 

 

 

 

 

 

 

 

 

 

送:最高人民法院,兵团党委政法委,本院领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兵团分院办公室  2014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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