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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法院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的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14年06月23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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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院

新高兵法〔201418

关于印发《兵团法院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分院各部门:

2014612,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对新高兵法(2007114兵团法院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2014613

兵团法院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涉诉信访工作,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完善涉诉信访制度,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强化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强化法院各部门共同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本院作出的驳回申诉、申请再审或者生效裁判等,就有关法律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存有疑问,由作出裁判的合议庭或者审判人员给予必要解答和释明,促使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判后答疑工作遵循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主办负责、分工协作;法、理、情兼顾;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 判后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本院作出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于裁判文书生效后首次来本院信访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判后答疑必须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包括审判工作秘密在内的国家秘密,不得向答疑申请人透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判后答疑工作实行流程管理,由涉诉信访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判后答疑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登记、编号、流转、跟踪督办、情况统计以及通报等工作。

     第七条 判后答疑方式:当面答疑、书面答疑、网络视频答疑等。

      第八条 接访法官对信访人的信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联系相关审判庭庭长安排答疑。

第九条 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

信访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谈的,应由原承办法官所在审判庭庭长或由其指定的合议庭其他成员接谈。来访人数众多或情绪激烈的,审判庭庭长应当参加接谈。

无法当即安排答疑的,应及时通知涉诉信访办公室,由接访法官向信访人说明情况留下信访材料,并为信访人安排预约答疑。答疑日期一般应安排在信访人来访后的十五日内。

第十条 安排预约答疑,接访法官应及时填写《判后答疑预约函》,与信访材料一并转交相关审判庭。相关审判庭负责答疑的法官应当根据来访人的请求认真准备,制作答疑预案或答疑提纲,准时在指定地点进行判后答疑工作。

第十一条 判后答疑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当事人提问和法官的回答、劝解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建议等内容。当事人、参与答疑人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在答疑笔录上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因为信访人的原因,致使答疑工作不能按照《判后答疑预约函(回执)》确定的日期进行的,涉诉信访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审判庭取消本次答疑工作。

涉诉信访办公室应及时与信访人联系,询问是否需要另行安排答疑时间。信访人明确表示需要答疑的,应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流程,再次为信访人预约答疑。

因信访人的原因,致使两次取消预约答疑的,涉诉信访办公室不再为信访人安排判后答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答疑法官应当针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并填写《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和制作答疑说明。答疑程序结束后,答疑责任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和答疑说明、答疑笔录等材料由负责答疑的法官签名后交涉诉信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答疑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信访人的请求和理由;

     ()对信访人的请求和理由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小结。

第十五条 答疑后,信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符合再审条件的,建议立案审查。

第十六条 涉诉信访办公室建立答疑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当事人信访情况、答疑情况、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后答疑材料移送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负责答疑责任的法官拒绝或者拖延答疑的,涉诉信访办公室应当向主管领导反映,由主管领导责令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因无故拒绝或者拖延答疑,引发重大信访事件的,按照《兵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规定(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涉诉信访办公室对信访人以来信方式提出的问题和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判后答疑的,通知相关庭室由原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做书面答疑回复,并将来信、书面答复材料以及填写好的《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等一并送交涉诉信访办公室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

    2.判后答疑预约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兵团分院办公室  2014618

共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