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兵法〔2014〕17号
关于印发《兵团分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绩效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师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兵团分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兵团分院政治部反馈。
2014年6月13日
兵团分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估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激励和调动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创优争先的积极性,促进兵团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对各师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审判执行进行考评。
二、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单项加分、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数的最高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领导班子22分
(二)廉政建设15分
(三)队伍建设11.5分
(四)审判执行工作51.5分
(五)加分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分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对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的考核,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指导,对考核数据进行审查核对、统计汇总,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考核时间、方法及程序。
1、对各师中级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所有数据从上年度11月26日至本年度11月25日。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分院政治部。
2、分院相关部门在年中及年底将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的工作情况及数据进行统计。年底对中级人民法院考核的数据,除需要实地打分的数据,其余数据及各考核项目所扣分数的详细说明在11月30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汇总,作为考核组实地考核的参照依据。
3、分院于当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派考核组对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进行实地考核。考核过程如下:
(1)听取汇报。召开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汇报会,由各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汇报,其他党组班子成员补充。
(2)查阅资料。对各被考核单位的自查情况逐项进行核查,查阅所涉及考核项目的书面记录、文件资料等,发现有疑点或遗漏的,督促被考核单位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材料。
(3)走访座谈。考核组走访师党委分管政法的领导和党委政法委,或分别与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班子成员谈话。
(4)实地检查。考核小组分赴一个基层法院、一个法庭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点由考核小组随机确定。
(5)考核小组根据汇总的考核情况,逐项进行核分并提出初步评查意见。
(6)考核小组对考核的初步情况向被考核法院反馈意见。
4、评定。分院根据自查、核对、检查和报告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考核小组的评分进行汇总,对各小组之间因认识理解原因造成的评分悬殊过大或加减分数不统一等问题进行研究,将考核结果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听取各考核小组汇报,审核各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
5、公示并通报。分院将考核结果公示后及时通报各师党委政法委和各被考核法院。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分院根据考核结果,授予前三名的中级人民法院为“年度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推荐先进典型的基本依据。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集体的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考核项目不得分,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附则
(一)考核结果通报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各师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分院书面申请复核。分院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考核工作由分院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
(三)本办法由分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兵团分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表》
2.《兵团分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绩效考核表》
3.《兵团分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加分项目表》和加分项目标准
4.《兵团分院对中级人民法院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兵团党委组织部、政法委
本院领导,各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3
兵团分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得分:
加分项目 |
1 |
各类表彰奖励(3分) |
详见加分项目标准 |
由分院政治部宣教处提供 |
||
2 |
调研成果获奖(3分) |
由分院研究室提供 |
||||
3 |
其他奖励 (3分) |
由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
加分项目标准
一、表彰奖励
1、获各级表彰的加分项目:国家级表彰的集体加0.5分,个人加0.3分;省部级表彰的集体加0.3分,个人加0.2分(含自治区、兵团优秀法院、优秀法官、办案标兵和先进工作者);
2、获各级通报表扬的加分项目:国家级表扬的集体加0.3分,个人加0.2分;省部级表扬的集体加0.2分,个人加0.1分;
3、兵团法院系统综合能力素质应用性测试成绩加分项目:中院集体第一名加0.5分,第二名加0.3分,第三名加0.2分;个人系统第一名(分专业和综合)加0.3分,第二名加0.2分,第三名加0.1分;
4、以上3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地师级奖励不作为加分项目;
5、以上表彰(表扬)项目凡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兵团党委、政府名义表彰(表扬)的,均不能作为国家级和省部级表彰(表扬)项目。
二、调研成果
审判理论研究论文、调研文章、案例、裁判文书、司法统计分析等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中国法学会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研讨会以及全国法治论坛征文活动、最高法院各类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和裁判文书等评选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组织奖分别加1.0分、0.8分、0.5分、0.3分、0.8分;如上述优秀案例、裁判文书评选不划分等次的,获奖每篇加0.5分,在此基础上又被选为全国“十佳”优秀成果的,加1.0分。获全区及兵团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3分、0.2分。调研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有关单位主办的国家级刊物(含《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每篇加0.6分。
前述加分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同一事由在同一考核年度内符合不同级别加分条件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获奖又同时发表的,按得分高的加分一次。
三、其他奖励
遇到超出本考核加分项目范围的重大事项需要加分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前述加分项,同一事由在同一考核年度内符合不同级别加分条件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同一事由在不同考核年度内符合更高级别加分条件的,当年考核此项计分时应扣减已计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