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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当事人如何参加庭审

发布时间:14年06月18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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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院

  1、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2、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4、人民法院开庭按照以下步骤调查事实:

  (1)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5、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以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对方观点。

  (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理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

  (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

  6、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7、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8、法院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推迟开庭的情形。

  10、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11、当事人阅完笔录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开庭笔录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