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申诉、申请再审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发布时间:14年06月18日 信息来源:法院 编辑:法院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法院

  一、民事申请再审

  1、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请再审与上诉的区别: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

  (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4)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

  7、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8、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10、出现下列情况,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刑事申诉及行政申请再审

  1、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3、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量刑明显不当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4、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5、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7、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8、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9、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10、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