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兵法〔2014〕12号
关于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小额诉讼案件适用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兵团城镇居民和团场农牧工相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师中级人民法院:
兵团城镇居民和团场农牧工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已经兵团统计局公布,现予通知。从公布之日起,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特此通知。
附:兵团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2014年4月16日
兵团统计局2013年度
兵团城镇居民和团场农牧工相关统计数据
兵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38元;
兵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68元;
兵团农牧工家庭人均纯收入:14313元;
兵团农牧工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642元;
兵团在岗职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043元。(该数据适用小额诉讼案件)。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兵团党委政法委,
本院领导、相关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