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是伴随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立、发展和壮大而成长起来的。
1954年10月,兵团正式组建并成立军法处,下属10个师级单位设立军法处,行使刑事审判权,并肩负着对全国罪犯改造工作。1956年8月,兵团各级军法处改建为军事法院,隶属新疆军区军事法院领导,依法审理刑事及部分民事案件,并担负改造、教育在押罪犯的任务。1975年3月,兵团建制被撤消,兵团各级军事法院相应并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地、州、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12月,兵团恢复建制。1983年11月,兵团法院恢复建立。恢复组建后的兵团法院按三级设置,行使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审判业务从以刑事审判为主转变为以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和执行为主的共同发展时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正式确定了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从此,兵团法院正式纳入了全国普通人民法院序列。2000年5月,兵团各级法院改五角星印章而启用国徽印章。2005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正式确定了兵团分院作为高级法院的审级地位。
兵团法院系统现设有三级43个人民法院,其中,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兵团分院设在乌鲁木齐市,在全区13个地州市所在地的师设有13个中级人民法院,在农牧团场相对集中的垦区设有29个垦区人民法院和37个人民法庭。现有编制1292名,其中:分院编制87名,13个中级法院编制416名,29个基层法院编制789名。兵团分院行使除死刑二审案件之外的高级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师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地州一级中级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垦区人民法院行使县级基层法院审判执行职能。兵团分院业务上受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同时监督指导所属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党政工作接受兵团党委的领导。
1954年10月,兵团正式组建并成立军法处,下属10个师级单位设立军法处,行使刑事审判权,并肩负着对全国罪犯改造工作。1956年8月,兵团各级军法处改建为军事法院,隶属新疆军区军事法院领导,依法审理刑事及部分民事案件,并担负改造、教育在押罪犯的任务。1975年3月,兵团建制被撤消,兵团各级军事法院相应并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地、州、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12月,兵团恢复建制。1983年11月,兵团法院恢复建立。恢复组建后的兵团法院按三级设置,行使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审判业务从以刑事审判为主转变为以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和执行为主的共同发展时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正式确定了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从此,兵团法院正式纳入了全国普通人民法院序列。2000年5月,兵团各级法院改五角星印章而启用国徽印章。2005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正式确定了兵团分院作为高级法院的审级地位。
兵团法院系统现设有三级43个人民法院,其中,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兵团分院设在乌鲁木齐市,在全区13个地州市所在地的师设有13个中级人民法院,在农牧团场相对集中的垦区设有29个垦区人民法院和37个人民法庭。现有编制1292名,其中:分院编制87名,13个中级法院编制416名,29个基层法院编制789名。兵团分院行使除死刑二审案件之外的高级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师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地州一级中级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垦区人民法院行使县级基层法院审判执行职能。兵团分院业务上受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同时监督指导所属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党政工作接受兵团党委的领导。
多年来,新疆兵地党委、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关心和支持兵团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 “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依法惩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调处大量矛盾纠纷,为新疆和兵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