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法院政务网网站信息
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推进兵团法院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加强政务外网网站信息管理,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和登载秩序,确保信息发布、登载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二条 原则
网络信息的发布应当在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遵循准确性、及时性和指导性的原则,确保信息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客观,遵守保密法规。
第三条 内容
政务外网发布的信息应当集中反映以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为重点的法院各项工作。
第四条 参加
政务外网网站信息由分院机关部门及各师、垦区人民法院提供。
第五条 纪律
政务外网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4、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
5、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实施
1、对外网站信息的审核由发送信息的部门领导负责审核,若部门领导认为所提供的资料系重大事项,可由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核。各师、垦区法院拟上网信息审核程序同上。
2、对符合登载条件内容的信息签发核准意见,由审核人对拟登信息的政治性、保密性负责。
3、分院机关各部门和中、基层人民法院(主管新闻宣传部门专人发送)将审核过的电子版信息和签发过的《兵团法院政务外网审稿签发单》电子版一并发送宣传处外网编辑内网邮箱内,纸质信息一律不予接收。
4、网站信息由分院宣传处负责发布和统计。
5、政务外网网站积极鼓励发布图片信息,每条图片信息须配有200字以内的文字说明。
6、分院各部门接到的上级文件、本院文件需要及时在网站上发布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签字。
7、因情况紧急,由分院领导直接安排需要办理入网的会议信息、领导讲话、重大接待活动,可交由宣传处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直接将相关资料发布到网站上。
8、裁判文书上网严格按照《兵团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可以公开的开庭公告应于开庭前3日以内向宣传处提供发布信息。
9、为保证政务外网信息能及时快捷发布,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信息内容从发生、撰写、审批到登载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10、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外网网站信息维护的技术工作,保证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安全
1、 政务外网网站登发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拟登载信息内容认真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2、政务外网登载信息及信息维护必须专机专人,与内网联机的电脑严禁登录公共网络,并采用物理方法与公共网络进行隔离,防止法院的审判及其它工作机密被窃取和泄露。
3、分院宣传处定期对政务外网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发现不宜发布的信息及时删除,并将信息删除的原因电话告知信息发布的部门。
第八条 考核
1、分院机关将各部门政务外网网站信息发布数量纳入年终机关目标绩效考核。
2、数量考核指标:综合部门(不含上网的政务、审务文件和裁判文书),每月应当向“法院动态”栏目提供综合信息1条,审判庭室每月应当向“案件报道”栏目提供案件信息1条。
3、政务外网网站主管部门宣传处每月编辑“法院动态”栏目信息70条,编辑“法苑文化”栏目信息20条。
4、分院机关各部门每月在兵团法院政务外网网站主页上发布的信息数量由宣传处进行汇总统计,不定期对完成信息发布情况在内网上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